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
第 53 號
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》已經2024年6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,現予公佈,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
部 長 王曉萍
2024年6月14日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
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
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,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行政復議配套制度的要求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。經過清理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:
一、將《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》(勞動保障部令第8號)第二十七條修改為“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”
二、對《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》(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)、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》(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)予以廢止。
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